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在线服务>>服务公众>>医疗保健>>正文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09-06-09   作者:

 

  流出育龄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的住所,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8至49周岁的流动育龄人口,必须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出育龄妇女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2)本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已生育子女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情况证明;
  (4)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处罚的情况证明;
  (5)育龄夫妻与户籍地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签定的计划生育合同。
  3、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入育龄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流动育龄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管理和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要依法查验和登记流入育龄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中加盖验证合格章,并注明查验日期。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链接我们 | 意见反馈

©2008-2009 MANZHOULI.GOV.CN 版权所有:内蒙古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主办: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承办:满洲里市信息化推进办公室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服务电话:0470-6262512 E-mail:mzlxxb@126.com
蒙ICP备0500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