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建设用地审批 |
|
法 律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
申 请 条 件
|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不在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范围之内,相关要件齐全。 |
|
申 报 材 料
|
1、用地申请报告;
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
3、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批复文件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5、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地价评估报告;
8、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9、土地使用者(法人)资质证明(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
办 理 程 序
|
接受报件受理——初审——用地单位缴交规费——签定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会审、审批或报批——颁发
建设用地批准书 |
|
办理方式及时限
|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权限内审批在
图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
|
收 费 标 准
|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交纳出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