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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土地权属登记发证
发布时间:2009-06-09   作者: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土地权属登记发证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申 请 条 件

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申 报 材 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2、法人代表证明;3、土地登记委托书;4、法人
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5、委托人身份证明;6、建设用地批准书;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11、划拨用地决定书;
12、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宗地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法人代表证明;3、土地登记委托书;4、法人身份
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5、委托人身份证明;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除提交原土地证书外,根据变更登
记种类,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以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1)划拨用地决定书,附勘测定界
图;(2)建设用地批准书,附勘测定界图;(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1)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2)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1)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
交土地出让金,补签土地出让合同;(2)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3、土地评估报告;(四)国有土地使用
权转让的;(1)转让合同及协议;(2)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3)土地增值税缴纳凭证;(五)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还需提交:(1)合同、协议原件;(2)
批准文件原件;(3)法院宣告、终结破产裁定书、经公证拍卖书;(4)其他(如政府会议纪要等);
(六)因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1)更名、更址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2)城市规划部门变更项
目批准文件(土地用途变更的);(七)土地注销登记:(1)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其他证明文件;
(八)继承的,提交公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抵押登记:1、土地租赁或抵押登记申请书;2、法人代表证明;3、土地登记委
托书;4、法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5、委托人身份证明;6、土地评估报告;7、原土地证书;8、
土地租赁或抵押合同;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11、以划拨用地抵押的,
还应出具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意见;12、分割抵押的,还因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宗地图;

补发土地使用证书:1、土地登记申请书;2、法人代表证明;3、土地登记委托书;4、法人身份证明或
个人身份证明;5、委托人身份证明;6、带有登报报名和年月日的土地证书遗失声明(登报30日后);

办 理 程 序

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办理方式及时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7个工作日完结,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完结。

收 费 标 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抵押登记:
居民私房:100平方米内 ,登记费13元,每超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
居民非住宅:1000平方米内,登记费100元,每超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00平方米内,登记费100元,每超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 :5000平方米内,登记费300元,每超500平方米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单位、金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2000平方米内,登记费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
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学校、福利院、监狱等用地:免收。 
补发土地使用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免征土
地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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