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在线服务>>服务公众>>婚姻>>正文

 
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条件
发布时间:2009-06-09   作者: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五、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六、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链接我们 | 意见反馈

©2008-2009 MANZHOULI.GOV.CN 版权所有:内蒙古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主办: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承办:满洲里市信息化推进办公室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服务电话:0470-6262512 E-mail:mzlxxb@126.com
蒙ICP备0500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