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在线服务>>服务公众>>婚姻>>正文

 
离婚登记的条件
发布时间:2009-06-09   作者: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办理结婚登记要求持有的证件。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链接我们 | 意见反馈

©2008-2009 MANZHOULI.GOV.CN 版权所有:内蒙古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主办: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承办:满洲里市信息化推进办公室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服务电话:0470-6262512 E-mail:mzlxxb@126.com
蒙ICP备0500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