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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发布时间:2011-03-19   作者:

 

     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摘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部长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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