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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办事指南及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1-03-19   作者:

 

    办事指南:

  1、新婚夫妇生育一胎指标及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均到所在办事处办理。

  2、病残儿鉴定的审核单位在满洲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单位在呼伦贝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病残儿鉴定的审核条件:凡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

  病残儿鉴定的审核程序:本人向居委会、办事处提出申请,市计生局审核(审核时限70天),审核无误后再报呼伦贝尔市人口计生委审批。

  3、二孩及以上生育指标的审核单位在各区计生局、各街道办事处,审批单位在满洲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批条件: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3)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4)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5)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6)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7)符合条例可以再行生育的再婚家庭、少数民族。

  审批程序:

  
由本人向居委会申请,办事处、区计生局、市计生局逐级审批。
  审批时限:30天
  监督投诉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电话:0470-6262376
  邮箱:hj6542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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