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政字〔2010〕60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专项资金 若干规定 通知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集中使用,突出效益的原则,适时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四条 关于本级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除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履行审批程序。年初人代会议审议批准财政预算后,由财政部门下达各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单位根据资金预算数列出该项资金使用的分期拨款和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制定预算内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分管副市长审批,财政部门将资金按计划拨付到预算单位或项目单位。
第五条 关于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除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履行审批程序。上级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负责通知资金使用单位,各预算单位要根据专项资金文件的使用方向和相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分管副市长审批,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按计划拨付到预算单位或项目单位。
第六条 涉及到各区使用的专项资金,由各区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资金结算方式下达到各区财政。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时,要按照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专项资金,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要组织实施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衡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定期交流,交换意见,并视查出问题的性质和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追回有关资金,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