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政字〔2010〕56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满洲里市退伍军人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通知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退伍军人 办法 通知
满洲里市退伍军人安置办法
退伍军人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市委、市政府始终予以高度重视,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在议事日程。为切实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除已安置到铁路、华能公司等企业的退伍军人外,将退伍军人一次性安置到市保安服务公司,与社会招聘的保安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扎区政府安置的退伍军人原则上由扎区政府负责安置,如果暂时没有安置岗位,也可安置到市保安服务公司。对分配到保安服务公司的退伍军人当年办理安置手续,档案由市安置办代管。接收退伍军人的保安服务公司必须履行承诺,依法用工,没有特殊原因,不得无故解雇退伍军人。
二、对安置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退伍军人给予定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由市财政和扎区财政直接拨到市民政局及扎区民政局。民政部门根据安置到保安服务公司的退伍军人实际人数按月发放,从保安服务公司调出后的人员取消定额补贴。
三、对拒绝到保安服务公司的退伍军人,保留三年安置权,三年后未联系到单位且不自谋职业的,视同不服从分配,安置办不再另行安置。三年内自己联系单位的,安置办负责办理安置手续。对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为:服兵役满二年补3万元,满五年补4万元,满五年以上补5万元。
四、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要求,比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退伍军人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
五、为提高退伍军人上岗就业能力,退伍军人可到市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培训项目由退伍军人自行选择。民政部门给予每人3000元的培训费用补贴。
六、各驻满单位和企业都要肩负起接收退伍军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拒收退伍军人的单位和企业,除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等评比活动外,还要按照《关于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内政字〔2002〕90号)的文件要求缴纳退伍军人安置补偿金,补充全市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补偿金。
七、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在保安服务公司工作且有能力、有水平、表现好的退伍军人选取新的工作岗位,采取考试的办法录用,特殊岗位可采取择优选调的办法录用。退伍军人自己另行联系接收单位的,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要经编办、人事、安置部门统一研究准许后调入,属企业的可由自己协调解决。
八、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满洲里市退伍军人安置办法》(满政字〔2006〕62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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