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政办字〔2009〕54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全市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创建成果,确保我市居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在“城市管理年”要着力解决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切实加强我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二、已建成的位于城市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对违反该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市环保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后依然不治理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市公安机关向社会予以公告。违反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市公安机关的规定。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违反以上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环保、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和立案处理。
六、各相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协调配合,积极受理群众举报,依法处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如相关部门有接到举报不受理、不处罚、不治理、不答复的不作为现象发生,将予以全市通报,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此通知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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